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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昌邑区鸿鑫糖酒食品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信息来源:tangjiu.biz   时间: 2023-03-17  浏览次数:2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吉林市昌邑区鸿鑫糖酒食品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关于吉林市昌邑区鸿鑫糖酒食品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关于吉林市昌邑区鸿鑫糖酒食品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对批次SC23220000238730633(省抽)不合格吉林王酒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公示如下:

一、吉林市昌邑区鸿鑫糖酒食品经销部经营的“吉林王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1日,办案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接到吉林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ZSP2201396),其检验结果为吉林市昌邑区鸿鑫糖酒食品经销部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0-07-08的吉林王酒“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6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从吉林市乌拉满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吉林王酒5瓶,销售给抽检单位4瓶,剩余一瓶自己饮用,至调查时已无库存。销售价格78元/瓶,货值金额390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0瓶。

(三)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糖酒网证实,仅供您参考